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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平律师亲办案例
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失误把肝总管捅破,医院承担主责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量:436

一、前情概要

20155月的一天,天气凉爽,伍先生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伍先生称其妻子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因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时因操作失误把肝总管捅破,转行开腹胆囊切除术、胆肠吻合术,现仍在治疗中。交谈中了解到病历还未封存,遂告知其立即进行病历封存。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伍先生很是犹豫。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其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522日,患者刘某因反复右上腹疼痛8年,再发1天,前往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急诊以“胆囊结石伴胆囊炎”收治入院。201523日行“腹腔镜中转开腹胆囊切除术,胆肠吻合术”治疗。于2015214日带肝管引流管出院,共住院12天。2015730日,刘某前往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慢性胆囊炎;(2)胆肠吻合口狭窄;(3)梗阻性黄疸,胆汁淤积症;(4)胆肠吻合术后;(5)胆囊切除术后。2015811日行“胆肠吻合口摘除+狭窄部位切除+高位胆管整形+高位胆管空肠再吻合+T管引流术”。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刘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大学城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刘某伤残后果的次要因素、是导致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

(二)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本院只能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理由明确,经质证后没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载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大学城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刘某伤残后果的次要因素、是导致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同时分析说明中表明,医方存在“告知行为欠完善”、“不排除术中谨慎注意不够”、“医疗方存在术中谨慎注意不够之可能”、“术中伤及肝总管”等情况。因被告对原告刘某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主要因素,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由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48227.89元(68896.98元×70%),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原告刘某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诊疗行为过错所产生的误工费7389.87元、护理费5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8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16557.87元,由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35%,即5795.2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另案调解,医方支付为此另支付赔偿金10万元。

四、律师观点

本案能够有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得益于事发后患方尽快封存了病历,医方的病历资料客观记录了手术经过。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尽快及时封存病历是非常必要的。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国卫医发〔201331号“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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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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