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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平律师亲办案例
白血病患者死亡,家属向医院索赔,被法院驳回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量:532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21月的一天,天气阴暗,法律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中医院院致电程昌平律师,收到法院的诉状,一白血病患者住院治疗后转上级医院,治疗后死亡。现患方已起诉了医院。经程律师与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不会承担责任。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医院很是放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梁某某系原告乐某某之妻。201087日,梁某某因“发现急性白血病半月余,持续性发热2天”入住被告重庆市某区中医院外科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M2型),2、发热待查:双下肺感染?3、中度贫血。入院后给予输血及血小板、抗炎等治疗,于同月12日行DA方案化疗一疗程,治疗方案为:DA37)和阿糖胞苷剂为:静脉滴注每日5-7.5mgkg,柔红霉素30-60mg/㎡,于同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2010824日,梁某某入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抗感染等对症治疗,梁某某于同月27日出院,并于当日死亡。原告未申请对梁某某死亡原因进行尸检确认。

20101124日,原、被告双方因对梁某某治疗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即共同封存了梁某某在被告重庆市某区中医院的住院病历。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乐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市某区中医院赔偿其因梁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319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562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22079元、医疗费25210.50元、护理费1761元、误工费5833元、交通费1637元、住宿费1080元、资料复印费3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共计351790.5元。

2012516日,根据原告乐某某的申请,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了鉴定机构,2012712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医所(2012)临床G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重庆市某区中医院在对梁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审理中,原告乐某某坚持认为被告沙区中医院的病史记录存在虚构的情形,但未申请对主观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被告沙区中医院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梁某某之死亡与被告行为间无因果关系。

(二)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沙区中医院对梁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应运用专门医学知识,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及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来判断,一审法院只能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表明:1、被告沙区中医院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过错:患白血病,却在被告沙区中医院的外科住院,主治医生也系外科医生,故被告沙区中医院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一)款“医师应在注册执业范围内执业”的规定,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过错。2、被告沙区中医院存在管理疏漏的过错:被告沙区中医院所使用的化疗药物,未见医嘱下达,其所用化疗药物未通过该医疗机构进药渠道进药而执行使用,故被告沙区中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需按相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和出具收据”之规定,存在管理疏漏的过错。

梁某某的死亡与被告沙区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患白血病(M2型),该疾病为患者自身疾病,死亡率高。现患者已死亡,被告的化疗方案及用药剂量符合国家用药标准及方案,其患者的骨髓抑制致死亡,为疾病的必然转归,所以被告超范围执业、管理疏漏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梁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乐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沙区中医院超范围执业、管理疏漏的医疗过错与梁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侵权赔偿之基本理论,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乐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观点

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分析相关证据资料,提出前述的答辩意见,法院审理后予以采信,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在此,程律师提醒医疗纠纷中的患方: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要及时封存病历,死亡案件要尸检明确死因。且从本例医疗纠纷可看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除存在医疗过错外,还需与患者死亡或伤残等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从0-100%不等。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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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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