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主页
程昌平律师程昌平律师
132-0607-8670
留言咨询
程昌平律师亲办案例
骨折患者术中伤及神经,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量:1478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85月的一天,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中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一名骨折患者术中不慎损伤其周边神经,要求赔偿损失。程律师至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可能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患者要求按全责赔偿,通过与患方多次磋商,协商不成,患方遂起诉至法院,医院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796日,原告因右股骨颈骨折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后被告于201799日对原告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2017912日,原告出现右髋屈髋屈膝受限,右下肢直腿抬高受限,右足下垂外翻畸形,右踝、右足趾背伸受限,右小腿外侧、右跟后感觉减退,被告对原告行气活血药物、针灸等治疗。后原告于20179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等。201843日,原告在被告处行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诊断意见为右侧腓总神经刺激MCV反应不明显,左侧腓总神经刺激MCV正常。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以该过错是造成原告目前医疗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认定为宜(拟介入度参考均值为75%);原告目前伤残等级属十级,无后续医疗费,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以手术后150日认定为宜。

(二)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以该过错是造成原告目前医疗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认定为宜(拟介入度参考均值为75%),故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医疗费9844.74元、护理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残疾赔偿金16096.5元、鉴定费11293.08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57694.32元,其中,由被告赔偿40270.74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44270.74元。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市某区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4270.74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针,但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尤其手术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重庆市某区中医院仍然承担了主要责任。程律师希望广大医务人员都引以为戒,医疗处置谨慎细致,医疗水平精益求精,更好造福广大患者。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程昌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1049好评数17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轨道交通环线体育公园站1A出口-龙湖源著天街20栋12层
132-0607-867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
  • 咨询电话:
    132-0607-8670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轨道交通环线体育公园站1A出口-龙湖源著天街20栋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