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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平律师亲办案例
唐氏综合征患儿出生,产检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量:1098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2月的一天,小雨淅淅,陈先生通过百度搜索了多家网站,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陈先生称其妻子在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检,未告知异常,生下女儿却患有唐氏综合征。程律师认真分析病历,了解就医经过,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陈先生认为程律师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产妇张某某,孕早期无发热及阴道出血等症状。早期B超无异常。孕周26+5B超提示右肾集合系统分离,孕周31+2B超提示:宫内晚孕,头位,单活胎;胎儿右肾集合系统分离,右侧上段输尿管扩张。某医学检验中心唐氏产检筛查呈低风险,建议动态观察。201717日,张某某生产一女婴——陈某某,陈某某遂在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唐氏综合症等。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重庆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对张某某产前唐氏综合征筛查有过错,属次要因素。

(二)法院认为

被告某区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张某某进行孕检时,未尽到义务,损害了二原告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对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成立的前提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本案的损害事实并不是患有先天性疾病的陈某甲的出生,也不是陈某甲患有的唐氏综合征。而是原告张某某应当得到的产前诊断建议的产前保健服务利益。被告某区妇幼保健院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二原告知情权受损。二原告因知情权受损导致缺陷婴儿的出生,使得二原告孕育健康小孩的希望化为泡影,日后抚养小孩过程中的艰辛与困难将给二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因此,本案损害应当为二原告的精神损害。二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误工费、生活护理费不属于被告某区妇幼保健院侵权的损害后果,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请求的鉴定费用800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被告重庆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88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又申请再审未获支持,现申请检察院抗诉中。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中所述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在本案中,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是因为存在以下问题:①在对原告张某某进行孕检时,在不能通过BNT检查筛查孕早期唐氏综合征的情况下,未采用血清学检测方式进行筛查,也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也未建议到上级医院复查;②在原告张某某孕26+5周时,在B超提示右肾集合系统分离的情况下,仅建议去上级医院复诊,未对右肾集合系统分离的后果进行告知。因此,某区妇幼保健院在进行孕检时未尽到义务,损害了二原告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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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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