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年9月的一天,天气晴好,张先生从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张先生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张先生称其因腰椎间盘突出在某区医院住院,行消融术后发生感染,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张先生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仔细分析后,认为医院应存在过错,因果关系程度很高。张先生认为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6年5月5日原告因腰痛到某区人民医院处入院治疗,诊断为腰间盘突出症,行腰间盘胶原酶微创消融术治疗等,2016年6月3日再次到某区人民医院处就医,诊断为腰间盘微创消融术后,给予腰椎硬膜外给药、腰椎椎旁神经阻滞等治疗,病情恶化原告不得已2016年7月8日到重医某医院处就医,诊断为L5S1椎间盘胶原酶髓核溶解术,腰椎管感染。给予洛索洛芬钠药物等治疗,2016年7月25日原告第三次到某区人民医院处就医,诊断为2/3、3/4椎间盘感染、腰1-4椎体感染,腰椎管内脓肿等,行腰椎早灶清除、2/3、3/4椎间CAGE融合,钉棒内固定+灌洗引流术等治疗。2016年11月21日原告第四次到某区人民医院处就医,诊断为化脓性脊柱炎术后,给予抗炎等治疗。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法院委托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区人民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法庭考虑医方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张某某为八级伤残,续医费17000元。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和重新鉴定意见均为某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张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重医某医院无过错。据此本院确定由某区人民医院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张某某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实际在城镇居住并有正当收入来源,事发前已满一年,故相关标准按城镇计算。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某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8891.67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某区医院存在“椎管内感染未充分履行风险预见义务,未及时发现椎管内感染,未履行及时治疗的医疗救治义务,造成患者腰椎间盘突出症行腰椎间盘胶原酶微创消融术后椎管内感染,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等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
程律师在此提醒患方:医疗纠纷赔偿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方举示了工作证明、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社保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宽带业务单等证据,法院因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