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主页
程昌平律师程昌平律师
132-0607-8670
留言咨询
程昌平律师亲办案例
胆囊切除术后胆漏,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3447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91月的一天,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一名胆囊切除术后胆漏患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程律师至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可能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医院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71127日,原告因“体检发现胆囊结石10年,1天前发作”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右肾囊肿,住院期间于20171129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于20171228日出院。出院诊断:1、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2、毛细胆管漏等。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重庆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重庆某医院的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张某未达伤残等级,误工时限、营养时限均为出院后90日。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分析说明,被告手术结束前对腹腔检查欠详细,未尽充分观察义务,故未能有效降低患者并发胆漏的风险;对患者术后并发胆漏的检查及观察措施不足,未能及时发现胆漏,延误治疗时机。因此,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亦是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该司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鉴定程序合法,分析客观,因此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医疗行为导致产生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原因力,本院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5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重庆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张某24360.32元,扣减张某尚欠的医疗费14771.14元后,实际应支付9589.18元。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重庆某医院承担了同等责任,是因为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①医方的手术记录中,对于手术结束前腹腔检查的记录欠详细,不能证明其在手术中尽到充分观察的义务,未能有效降低患者并发胆漏的风险;②医方对于患者术后并发胆漏的检查及观察措施不足,医方对于患者术后腹部疼痛缺乏重视,未予以充分的检查(ERCPMRCP)明确腹痛原因,直至20171215日行CT检查发现腹腔包裹性积液才确诊胆漏,医方未能及时发现胆漏,延误治疗时机。

本案中,由于考虑到患者张某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系自身疾病,有进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的手术指征;根据手术记录,术中见其胆囊呈慢性炎症改变,大网膜与胆囊、肝下缘形成广泛粘连,分离存在困难,有一定发生胆漏的风险。因此,对于患者术后胆漏且并发肠梗阻、胆汁性腹膜炎、腹腔积液等的损害后果,其自身疾病因素与手术风险均存在一定参与度。因此,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亦是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

程律师希望广大医务人员都引以为戒,医疗水平精益求精,更能造福更多患者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程昌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1048好评数17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轨道交通环线体育公园站1A出口-龙湖源著天街20栋12层
132-0607-867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
  • 咨询电话:
    132-0607-8670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轨道交通环线体育公园站1A出口-龙湖源著天街20栋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