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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足骨坏死术后未恢复功能,医院是否应赔偿?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3
浏览量:2609

患者足骨坏死术后未恢复功能,医院是否应赔偿?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年12月的一天,阴雨绵绵,何先生通过百度搜索了多家网站,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何先生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何先生称其右踝周疼痛未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就医,误诊做了右距舟关节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后未恢复功能且更加加重。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何先生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仔细分析后,认为医院应存在过错,但间接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大。何先生认为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何某某因右踝周疼痛未愈于2012年5月19日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获得性平足疝、右距骨头、舟骨坏死、右距舟关节炎等。入院后在2012年5月24日行右距舟关节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中提取物病检显示为纤维组织慢性炎,于2012年6月6日出院。后于2013年6月12日再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何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重庆市A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鉴定。4月11日,该鉴定机构以“患者不愿承担司法鉴定相应风险”为由终止鉴定。4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重庆市B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鉴定。2018年10月26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重庆B[2018]法临鉴字第421号、第1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何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2、何某某后期医疗费为30000元-40000元;3、何某某无护理依赖;4、重庆某某医院在被鉴定人何某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何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仅其轻微作用,参与度考虑10%-15%。因该鉴定机构未对原告何某某在现有医疗水平下继续治疗是否会影响伤残等级评定作出明确,本院依照原向该鉴定机构发出补充说明函要求其进行补充说明。2019年8月16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补充说明:后续治疗主要是改善右足疼痛及支撑,不能恢复已被破坏的右足足弓结构,对伤残等级无影响。

(二)法院认为

原告何某某因右足获得性平足症、右距骨头、舟骨坏死、右距舟关节炎前往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治疗,被告重庆某某医院对其行右距舟、舟楔关节取骼骨植骨融合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时,存在医院病历书写欠规范、诊断右足距骨头及舟骨坏死依据欠充分且无鉴别诊断、术中改变手术方式未及时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取得知情同意、未尽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等医疗过错,这些过错与原告何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重庆某某医院应当对原告何某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被告的诊疗行为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对原告何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医院赔偿原告何某某医疗费64813.88元、误工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5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139556元,共计245369.88元的10%,即24536.99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认为:医疗纠纷处理中,对于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客观分析,应区分患者自身疾病自然转归还是医疗过错所致,或是各自有一定责任。在本案中,医方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诊断右足距骨头及舟骨坏死依据欠充分且无鉴别诊断、术中改变手术方式未及时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取得知情同意、未尽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等医疗过错,但是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仅存在间接作用。

程律师在此提醒患方,医疗纠纷处理应注意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虽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12年,但因原告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的时间起点未满3年,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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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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