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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热患者误诊误治死亡,医院是否应担责?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量:1587

发热患者误诊误治死亡,医院是否应担责?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92月的一天,天气阴冷,吴先生从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来电咨询,称其子发热抽搐去县医院就医,治疗了大半天,病情越来越严重,转上级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死亡。程律师建议其封存病历/同意尸检,诉讼行医疗过错鉴定。经过程律师的专业指导、分析,吴先生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924日,吴某某因“发热1天、抽搐1天”,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出院诊断:1.抽搐待查:颅内出血?颅内感染?重型手足口病?中毒性脑病?发热性惊厥?癫痫?遗传代谢性疾病?其他?2.DIC3.心肌损害;4.多脏器功能衰竭?5.凝血功能异常;6.肺出血?7.消化道出血;8.食物药物中毒?9.肝功能损害;10.急性咽峡炎;11.流行性感冒?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吴某某遂欲转院到被告重庆某中心医院治疗,被告重庆某中心医院院前急救,初步诊断:1.抽搐待查;2.多器官功能衰竭;3.脓毒性休克;4.DIC5.暴发性心肌炎?吴某某在转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吴某某系急性呼吸道感染并发病毒性心肌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做鉴定,结论为:吴某某的自身因素和某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因素共同参与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形成,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根据《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第二十二条同等原因的规定,确认某县人民医院在针对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系吴某某死亡的共同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0%-60%;重庆某中心医院在转运重症患者吴某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增加了转运的风险,客观上造成吴某某在转运尚未结束时病情加重,继而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诊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起到轻微或促进作用,根据《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第二十二条(五)轻微原因的规定,确认重庆某中心医院在针对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系吴某某死亡的轻微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渝弘正(2019)医(临)鉴字第9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县人民医院在针对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系吴某某死亡的共同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0%-60%;重庆某中心医院在针对吴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系吴某某死亡的轻微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20%。结合吴某某的自身因素,本院认定某县人民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即498681.01元【773992.16元×60%+40000元×60%÷(60%+10%)】,重庆某中心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即83113.51元【773992.16元×10%+40000元×10%÷(60%+10%)】。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8681.01元;被告重庆某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113.51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误诊误治等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

如果医方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尽心尽职,诊治及时有效无误,患者的病情有望缓解,甚至康复。一条鲜活生命,就这样葬送,可悲可叹!程律师希望广大医务人员都引以为戒,医疗水平精益求精,造福更多的患者。

程律师在此提醒患方,医疗纠纷赔偿中,患者死亡的,尸检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及早封存病历。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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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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