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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石手术后多次手术,发生wernick脑病,医院是否担责?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量:1616

结石手术后多次手术,发生wernick脑病,医院是否担责?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3月的一天,天气阴沉,余先生通过百度搜索了多家网站,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余先生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余先生称其父亲胆结石在某医院手术后多次手术,发生wernick脑病。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余先生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询问仔细分析,余先生认为非常专业,他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余某某因“间断上腹部隐痛不适28年”于201631日到被告重庆XX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胆管结石伴慢性胆囊炎等,入院后于201633日行胆总管探查取石术+胆道镜检查术+胆管空肠吻合术+T管引流术,又于2016316日行剖腹探查术+胆肠吻合口修补术,又于2016317日行剖腹探查术+腹腔止血术,又于2016419日行切口下方皮下血肿清除术,最后于20165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胆管空肠吻合术后、胆道探查取石及胆囊切除术后、胆肠吻合口出血、腹腔出血、切口感染伴皮下血肿、wernick脑病等。此后,原告前往多个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余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96日以“证据不足、损害后果不清”为由做退案处理;本院委托重庆市A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926日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做退案处理,本院委托重庆市B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重庆某某医院针对余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余某某的韦尼克(wernick)脑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100%;余某某遗留遗忘综合征,伤残程度为九级;T管引流术后,伤残程度为九级;胆肠吻合术后,伤残程度为八级;余某某无后续治疗费;护理时限为365日。本院委托重庆市C司法鉴定所就医疗费进行审查,鉴定意见为:1.余某某201631日至2016526日在重庆某某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合计495289.60元,其原发病诊疗时间应从201631日至2016315日(第二次手术前)认定,诊疗费用合计129315.57元。2.在余某某201631日至2016315日治疗原发病的住院费用中,非医保费用合计9895.25元。

(二)法院认为

被告重庆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原告余某某的韦尼克脑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100%。故对原告余某某因被告重庆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所产生的与韦尼克脑病治疗,以及第二、三次手术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本院确定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原告余某某产生的医疗费257374.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27180元、残疾赔偿金142792.29元、交通费8911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以上合计450755.90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赔偿。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负担20052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中所述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在本案中,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是因为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

1、行胆总管切开取石+胆道镜探查取石术+胆管空肠吻合术+T管引流术(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的选择时未充分就可能的治疗方案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

2、医方实施的第二次手术(行剖腹探查术)证实出血原因系“胆肠吻合口前壁有3针松弛,且胆管壁上有一小血管渗血”。只要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此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足以可以避免。医方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

3、医方实施的第三次手术(剖腹探查术)证实腹腔内活动性大出血原因系“大网膜上有一小动脉出血”,该血管损伤系第二次手术并发症。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发现“腹腔内多处粘连,且粘连致密,大网膜、胃、肝脏及结肠粘连较致密”,应加以充分的注意,可减小该并发症的发生风险,且即使出现难以避免的血管损伤,也应在术中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以最大限度减少该并发症的损害后果。医方在第二次手术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高度注意及风险回避义务。

4、余某某于2016420日出现头晕、胡言乱语,神经内科会诊后考虑认知功能减退,建议及时请临床心理科会诊,但医方并未执行会诊意见。对患方的病情发展及处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5、医方对术后长期禁食患者进行肠外营养时,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补充维生素,违反诊疗常规。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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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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