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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是否应赔偿?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3
浏览量:2811

早产儿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是否应赔偿?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年10月的一天,阴雨绵绵,刘女士通过百度搜索了多家网站,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刘女士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刘女士称其在某医院住院分娩一男婴,简单抢救后死亡,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刘女士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仔细分析后,认为医院应存在过错,但因果关系的比例很小。刘女士认为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5年3月22日,原告刘某因剖宫产术后1+年,停经31+3周,阴道流液2+小时”,入住被告重庆某某医院妇产科。经被告入院诊断为:“1、胎膜早破,2、孕31+3周,孕3产1(剖1),待产,LOA,3、瘢痕子宫”。被告针对原告刘某不排除胎膜早破致宫内感染可能,给予盐酸利托君静滴抑制宫缩,加强抗感染治疗并拟出现感染征象则急诊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原告及其丈夫刘兵表示理解,签署了剖宫产手术同意书。同时告知:新生儿为早产儿,今日孕31+周,多器官功能发育不全,出生存活率低,后遗症多。经治疗2天后,3月25日4:35,原告出现早产临产状态,被告在交代原告及亲属病情,可能风险的情况下,急请儿科医师协助抢救新生儿。5:06原告娩出一男活胎,新生儿体重1590克,Apgar评分8-5-4,脐血PH7.25,交台下小儿科医师处理。5:31新生儿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临床宣布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何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做出鉴定意见书认为:重庆某某医院在刘某保胎和生产过程中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过错;重庆某某医院在对刘某之子的抢救过程中存在不足,医方不足对刘某之子死亡后果的作用轻微,医方不足的参与度约为10%以内。

(二)法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重庆某某医院对原告刘某及刘某之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问题,法庭借助了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参考。经本院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告重庆某某医院在对刘某的保胎和生产过程中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但在对刘某之子的抢救过程中存在不足,其过错对刘某之子死亡的后果作用轻微。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应对原告的相应后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庭确认由被告重庆某某医院承担10%,其余损失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坚持被告存在篡改病历行为,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护理费100元、死亡赔偿金544780元、丧葬费3105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589580元的10%,即58958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认为:医疗纠纷处理中,对于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客观分析,应区分患者自身疾病自然转归还是医疗过错所致,或是各自有一定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医方在对刘某的保胎和生产过程中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但在对刘某之子的抢救过程中存在不足,其过错对刘某之子死亡的后果作用轻微。因此,医方最终仅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程律师在此提醒患方,医疗纠纷处理中若要求认定医方存在篡改病历行为,就要提供相应证据或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来证明,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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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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