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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咽癌患者突发意识障碍,医治无效死亡,医院是否担责?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3
浏览量:2851

鼻咽癌患者突发意识障碍,医治无效死亡,医院是否担责?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8年5月的一天,天气晴好,古女士从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来所咨询,其父亲患鼻咽癌术后多年,某天突发意识障碍,去重庆市某人民医院治疗,病情好转几天后越来越严重,经医治无效死亡。未行尸检。与医院协商,医院拒绝赔偿。经过程律师的分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可诉讼争取赔偿。古女士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8年2月4日,古某某因“抽搐、呕吐1小时”入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鼻咽癌、意识障碍待查(代谢性脑病?颅内转移?脑血管意外?)。2018年2月21日3:00,古某某出现呼吸困难,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月23日20:50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重庆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古某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古某某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仅起轻微作用,参与度可考虑10-15%。

(二)法院认为

重庆某医院存在患者急诊入院,病情严重,医院检查、处置欠及时;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诊疗措施调整不及时;气管插管后大量出血,未及时处置,加重病情等医疗过错。虽然古某某有鼻咽癌放化疗病史,身体储备机能较差;发生急性肺炎后病情严重、进展迅速、出现ARDS及呼吸衰竭等属自身因素。但是重庆某医院的处置不及时与诊疗措施调整不及时,抗感染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古某某丧失治愈的机会,与古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对于各自的责任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本院依法确定由重庆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死者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工作多年,赔偿标准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4889元×20年=697780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重庆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古某某死亡给五原告造成极大痛苦,对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请求过高,根据重庆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重庆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8554.34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中所述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在本案中,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是因为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

(1)患者急诊入院,病情严重,医院检查、处置欠及时,存在不足。根据病历资料,患者2018年2月4日晚间进食后呕吐、抽搐1小急诊入院,查体意识欠清、痛苦面容、呼之不对答、稍烦躁、双侧巴氏征可疑阳性等应当首先考虑呕吐物误吸,立即行呼吸道检查、清理,确诊或排除呼吸道梗阻或吸入性肺炎可能,同时需优先行胸部头部X线片、CT等辅助检查协助诊断、处置。但是,依据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未行呼吸道检查及清理,只是给予盐酸异丙嗪肌肉注射、持续鼻导管吸氧等;依据临时医嘱记载,直到2018年2月5日16:08才行头颅CT、MRI及胸部X、CT检查,2月6日出具报告单示双肺弥漫性渗出性病变。因此,检查、处置不及时,导致延误病情判断及诊断,未能及时针对性治疗、处置。

(2)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诊疗措施调整不及时。入院后第3天(即2018年2月6日),头颅CT未见异常,胸片示双肺弥漫性渗出性病变;查体双肺呼吸音稍粗,右下肺闻及少许湿罗音;血气分析提示血氧和差、酸碱失衡,感染指标升高等。应当认识到存在严重急性肺炎或吸入性肺炎,理应进一步加强抗感染力度,调整治疗方案,如行呼吸道清理或灌洗,给予高浓度吸氧或正压呼吸或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急性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紧急处置。但是,直到病情加重转ICU后才调整治疗方案,存在不足。

(3)气管插管后大量出血,未及时处置,加重病情,存在不足。根据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2018年2月6日18:01转ICU,“因呼吸困难、SPO2差,立即予气管插管,顺利,经气道吸出较多鲜红色血性分泌物,口腔吸出大量血凝块”。因此,插管前无咽喉、气道出血,插管后即出现出血及血凝块,不排除插管时操作不慎损伤咽喉或气道引起岀血的可能,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止血并清理畅通呼吸道。但是,直到2018年2月7日14:00,即20小时后才行纤支镜检查见“气道后壁可见粘膜损伤、出血,左右下叶可见积血,有中等量脓性痰,予以灌洗治疗”,其后给予肾上腺素、氨甲环酸及垂体后叶素等止血。

程律师认为,如果医方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尽心尽职,诊治及时有效无误,患者的病情有望缓解,甚至康复。一条鲜活生命,就这样葬送,可悲可叹!程律师希望广大医务人员都引以为戒,医疗水平精益求精,更加能造福更多患者。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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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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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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